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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档 案(托管)管 理 (一)

一、托管档案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个人均可自愿将人事档案委托省职业介绍中心托管,主要包括:辞职或被辞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档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职工的档案;失业期间或就业后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职工的档案;国有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档案;其他流动就业人员的档案。

二、托管档案的接收
   
()由单位集中移交档案的,由移交单位提供《人事档案集中移交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档案移交方和接收方各存一份)。经验收核对,移交档案与花名册无误,档案材料完整无损的,由移交方和接收方人员签字、盖公章,由接收方接收;对花名册、档案材料有涂改或出现不符的,由移交方文字注明并加盖公章后,由接收方接收。对接收的档案,由接收方按人一次办理《档案托管证》。对不符合上述要求或接收程序的档案不予接收。
   
()由个人移交档案的,由工作人员填写《个人移交档案登记》,开具《档案托管证》。接收的个人档案,必须是档案袋和密封条完整无损、密封印章清晰可辩认的,经工作人员拆封核对不误后予以接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个人档案不予接收,对已拆封的档案重新密封后退还本人。
   
()接收档案时,同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和转移党、团组织关系,接收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档案托管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到档案托管人员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就业单位的党团组织。

三、托管档案的使用
   
(一)按有关规定为个人出具与档案有关的可以向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验证托管档案当事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后出具证明材料;由托管档案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时,必须同时出具受委托人和托管档案当事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单位需要查阅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时,必须出具具有查阅档案资质单位开出的介绍信、查阅内容及承办人身份证,在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查阅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出具人事档案证明材料登记》。
   
(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档案合法使用单位提供查阅服务。由查阅单位出具查阅介绍信,说明查阅理由,出示查阅人有效证件,由2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查阅有关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做好《单位查阅托管人事档案登记》,提供查阅 服务。
   
(三)提供与档案托管有关的配套服务。受托管档案当事人委托,为其代办职称资格考评、职业技能鉴定归口申报等手续;管理委托单位(个人)劳动关系及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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