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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档 案(托管)管 理 (二)

四、托管档案的转移
   
(一)集体要求转移档案的,由用人单位(或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集中开具《调档函》,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转移档案人员花名册》(托管方、移交方各执一份),经档案管理方和档案接收方共同签字、盖公章后,集中办理档案的移交手续。
    (二)个人要求转移档案的,由用人单位(或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开具《调档函》,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托管人事档案转移登记》(附表5),核对档案托管起止时间并按规定收取托管费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向省外转移的档案,由档案托管方办理邮寄手续,记录邮寄回执编号,邮寄费用由转移档案的个人负担。档案转移,应严密包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达。
    (四)接收档案的单位对所接收档案核对无误后,应在收到档案的十天内将回执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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